学校秉承“修德修能,成人成事”的校训,践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历史使命,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时代,学校将紧紧抓住国家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机遇,坚守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技术大学办学之路,坚持创新驱动,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快转型发展步伐,力争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工业学院,简称黑工院;学校的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UT。
学校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定住所为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99号。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可以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设立分校或者变更办学场所。
学校网址:https://www.hljut.edu.cn/。
第三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立足黑龙江省东部,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特需地区,努力将自身建设成区域内高质量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举办者的决定,确立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学校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审批。
学校举办者按照干部组织原则任命学校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发展提供人员、土地和基本建设等各方面的办学条件,保障办学经费来源。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领导和监督职责,支持学校工作。
第九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履行义务情况,对学校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规模适度、注重质量、稳步发展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构建以工学为主,包括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文学等在内的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群,着力发展区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现代服务业需要的特色和优势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目标、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人的全面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全面、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技能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坚持政校、校企、校校合作,坚持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课上与课下相结合,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多元特色学习环境,引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学校大力发展现代教育技术,积极探索“互联网+”在教学领域的应用,不断推动互联网技术下人才培养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行政部门主导,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社会公众多元参与的,包括学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指标在内的人才培养质量监控评价机制和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加强对人才培养和科研等工作的全过程、常态化管理,定期发布教育教学质量年报。
学校对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师个人的育人水平实施定量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保障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探索自由。
学校积极发展和依法保护科学研究,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不断探索、创新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外来文化,面向社会积极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挖掘和繁荣地域文化,积极践行文化传承和引领的社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宣传职能,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定期征集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建议,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完善党对教师工作领导的制度,准确把握新时期知识分子特点,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院(系)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三级联动的教师工作机制。
(十)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加强学校干部和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举办思想政治培训,时刻关注其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把关。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十一)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二)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作为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除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义务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所有信息均应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实施岗位责任制管理,实施部门和个人岗位工作绩效量化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制定五年或者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分项规划,并以年度工作计划的方式予以落实。
第三十四条 组织成立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教师工作的领导。
(一)各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共同推进《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在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重大事项,指导相应开展相应工作,切实做好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校党委审定。
学校根据规定和需要设立群团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行政处室和教辅部门等内设机构,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质量监控、图书情报、现代教育技术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逐步推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行政处室和教辅机构等内部机构实行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学院重大事项,根据议题内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
(一)议事决策范围: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里、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等。
(二)议事决策流程: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议定事项监督: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老师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规范和学术质量,开展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的制定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和决策工作。学术委员会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对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调研、规划、指导、检查,并提供咨询服务,审议教学和科技工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四)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五)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
(六)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
(七)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八)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
(九)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十)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四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严格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要求,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学校课程教材建设水平。
(一)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优势和规格要求等,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着力打造精品教材。
第四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者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奇数。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所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可推荐其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四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四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常务会议;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或者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决议事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一般事项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所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可以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学位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标准和办法;
(二)根据学生成绩和学术水平,决定授予、暂缓授予、不授予学位,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三)处理授予学位时产生的争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或者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十五人的奇数。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换届时年龄不得超过五十六周岁,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人,由校长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对一般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对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黑龙江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作为学生自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代表学生利益和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努力为教职员工参加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公平获得参加进修、培训等发展提升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保护学校财物,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实践能力和科研素养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学校鼓励教师提升学历,提倡教师在职进修,支持教师广泛参与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挂职锻炼活动。学校允许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兼职,扩大影响,服务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依据事业发展需要分类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推行以激励和约束机制为核心的收入分配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岗位类别和岗位工作绩效,分配工资和津贴。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并书面送达本人;对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招录学生。学校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奖励和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提出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热爱祖国,尊师爱友,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娱乐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条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多元发展。
第六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学校设立专门奖项,作为对学生的最高奖励,面向成绩突出的在校学生和贡献杰出的校友颁发。
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给予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和服务体系,成立专门的创业创新教育服务机构,鼓励学生发展专业社团,广泛开展大学生成功素质训练,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学校依法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多种形式的经费支持。
学校办学形成的各种资产,依法归举办者所有,属于国有财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确保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不被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坚持厉行节约、收支平衡、重点投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资产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十条 凡属学校重大财务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提请学校党委会决定。
学校日常财务工作由分管副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有关资金收支、财务管理、财务预决算、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等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和校内外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第七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推进高等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七十三条 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独立法制工作机构,指导建立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统筹行使相应职权,配齐配足工作人员。
第七十四条 成立法律咨询委员会,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依法治校章程》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学校相关专家、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审议学校重大合同,参与学校规章制度建设,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第七十五条 加强学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及下属机构对外签署合同的审查。积极推进学校无形资产保护、校园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资产经营与处置、后勤管理与服务、基建工程、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方面涉法事务管理,梳理法律风险清单,堵塞风险防控漏洞,严格防范法律风险。
(二)推动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和校方责任险、学校安全综合险、意外事故伤害险等保险制度,健全师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预防、处置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完善法治工作全流程。妥善应对涉及学校的诉讼、复议、仲裁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数据案例库。加强学校间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探索发布学校法律风险处置指南、建立案例库。
第七十六条 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一)对教师、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保作出处分或申诉决定程序的公平公正。
(三)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保障教师、学生救济渠道的畅通,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融入社会各个领域,开展校地合作;融入社会各个行业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融入社会各类学校,开展校际合作,共建产学研基地或实体,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人才培养和交流。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发起的非法人组织,是有学校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广泛邀请学校主办机构、主管部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代表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办学资金筹措与财务预决算、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社会合作与服务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为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搭建广阔的平台。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1/2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审议事项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理事人数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各学院校友分会和区域校友分会,密切联系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参与学校事务管理,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或者提供有利条件。
学校的校风是:励精图治,至善日新;
学校的教风是:严爱相济,立身致远;
学校的学风是:见贤思齐,厚积薄发。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是火凤凰图案,象征学校百经锤炼、活力无限,生生不息、永续发展。外环上方是大写的“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下方是“黑龙江工业学院”字样。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校旗是由校徽演化来的火焰图案,象征学校以智慧之光烛照学子前程。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校歌是《青春有梦》。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的8月17日。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向校内和社会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章程解释意见由学校法律顾问组织提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九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学校章程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可依法对本章程进行修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