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若干规定
供稿:组织部 日期:2019/11/14 浏览:
(2019年3月2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制定 2019年4月2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求真务实、探索创新,聚焦和解决突出问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不断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应当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作为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书记应当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员干部应当增强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无论职务高低,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内重要仪式、活动等应当悬挂党旗,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第二章 严格“三会一课”
第四条 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应当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应当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
第五条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不得用业务会代替“三会”,不得用业务课代替党课。
重要的集体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六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讲1次党课,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为分管单位党员讲1次党课;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所在党组织党员讲1次党课。
党课内容应当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贴近党员、贴近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七条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收缴党费,党员应当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党费,一般每季度上缴1次,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各部门机关党委或者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章 严格双重组织生活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请假。党的高级干部应当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第九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
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应当认真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年度述职中报告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
第四章 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第十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一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之前,当组织理论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党员干部应当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个人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说清楚,提出整改措施。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
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参与对各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五章 严格谈心谈话
第十三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进行。
第十四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注意利用重要节点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岗位变动必谈、组织处理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严格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五条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每年开展1次,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内进行。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党支部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表扬或者表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员,报请上级党组织予以表彰。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根据其表现和态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严格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依规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应当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各部门机关党委每年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报告1次年度机关党建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部门机关纪委每半年向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报告1次机关纪检工作情况。
第八章 严格主题党日
第二十条 主题党日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也可以基层党委、党总支或者党小组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
主题党日可以结合“三会一课”进行,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鼓励各级党组织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充分利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光荣历史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性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主题党日姓“党”,应当突出政治性,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九章 严格党员宣誓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及时举行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进行。党组织可以指派一名正式党员作为领誓人。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七一”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三会一课”等,开展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完善重温入党志愿书、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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