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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业学院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供稿:国际教育学院 日期:2020/07/02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能持因私护照办理公务,特殊情况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三条 对于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收到证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须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党委组织部核准并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五条 领用的因私证件须妥善保管,因故未出国(境)的,及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因私证件使用应与审批时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地点、时间相符,不得擅自出国(境)或另作其它用途,也不得一次申请多次使用。
第六条 因私证件丢失的,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申报,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境外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返校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从入境日起算)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登记、保管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审批程序
1.管理权限。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请假报批和出访次数审核等,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报批等。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初制定校领导年度出访计划,经党委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党委组织部报上级机关备案后实施。
3.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如实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并履行相应请假程序。一式四份填写的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交纪委、组织部、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审批,按因公出国程序上报。
4.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1)本人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写清事由、出行起止时间、行程安排。原则上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
(2)校级领导干部还需按规定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3)领导干部须一式三份填写的审批表,报请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交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到党委组织部领取本人出国证照。
(二)审批原则
1.正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副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4人,副职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3人。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要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一般性考察,严禁把出访作为待遇,或假借因公出国(境)名义公费旅游。严格禁止处级干部出国(境)执行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
3.除因工作需要随校领导出访外,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管理工作相关任务,一个任期内不能超过2次。涉外部门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每年不能超过2次,相应出国(境)时间计入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不能超过20天)。
5.出访要严格按照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日期和行程。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安排在假期。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处级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出国(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能持因私护照办理公务,特殊情况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三条 对于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收到证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须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党委组织部核准并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五条 领用的因私证件须妥善保管,因故未出国(境)的,及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因私证件使用应与审批时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地点、时间相符,不得擅自出国(境)或另作其它用途,也不得一次申请多次使用。
第六条 因私证件丢失的,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申报,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境外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返校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从入境日起算)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登记、保管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审批程序
1.管理权限。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请假报批和出访次数审核等,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报批等。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初制定校领导年度出访计划,经党委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党委组织部报上级机关备案后实施。
3.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如实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并履行相应请假程序。一式四份填写的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交纪委、组织部、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审批,按因公出国程序上报。
4.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1)本人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写清事由、出行起止时间、行程安排。原则上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
(2)校级领导干部还需按规定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3)领导干部须一式三份填写的审批表,报请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交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到党委组织部领取本人出国证照。
(二)审批原则
1.正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副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4人,副职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3人。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要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一般性考察,严禁把出访作为待遇,或假借因公出国(境)名义公费旅游。严格禁止处级干部出国(境)执行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
3.除因工作需要随校领导出访外,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管理工作相关任务,一个任期内不能超过2次。涉外部门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每年不能超过2次,相应出国(境)时间计入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不能超过20天)。
5.出访要严格按照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日期和行程。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安排在假期。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处级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出国(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能持因私护照办理公务,特殊情况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三条 对于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收到证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须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党委组织部核准并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五条 领用的因私证件须妥善保管,因故未出国(境)的,及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因私证件使用应与审批时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地点、时间相符,不得擅自出国(境)或另作其它用途,也不得一次申请多次使用。
第六条 因私证件丢失的,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申报,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境外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返校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从入境日起算)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登记、保管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审批程序
1.管理权限。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请假报批和出访次数审核等,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报批等。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初制定校领导年度出访计划,经党委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党委组织部报上级机关备案后实施。
3.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如实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并履行相应请假程序。一式四份填写的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交纪委、组织部、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审批,按因公出国程序上报。
4.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1)本人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写清事由、出行起止时间、行程安排。原则上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
(2)校级领导干部还需按规定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3)领导干部须一式三份填写的审批表,报请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交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到党委组织部领取本人出国证照。
(二)审批原则
1.正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副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4人,副职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3人。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要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一般性考察,严禁把出访作为待遇,或假借因公出国(境)名义公费旅游。严格禁止处级干部出国(境)执行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
3.除因工作需要随校领导出访外,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管理工作相关任务,一个任期内不能超过2次。涉外部门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每年不能超过2次,相应出国(境)时间计入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不能超过20天)。
5.出访要严格按照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日期和行程。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安排在假期。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处级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出国(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能持因私护照办理公务,特殊情况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三条 对于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收到证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须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党委组织部核准并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五条 领用的因私证件须妥善保管,因故未出国(境)的,及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因私证件使用应与审批时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地点、时间相符,不得擅自出国(境)或另作其它用途,也不得一次申请多次使用。
第六条 因私证件丢失的,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申报,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境外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返校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报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从入境日起算)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登记、保管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审批程序
1.管理权限。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请假报批和出访次数审核等,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报批等。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年初制定校领导年度出访计划,经党委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党委组织部报上级机关备案后实施。
3.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如实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并履行相应请假程序。一式四份填写的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交纪委、组织部、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审批,按因公出国程序上报。
4.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1)本人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写清事由、出行起止时间、行程安排。原则上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
(2)校级领导干部还需按规定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3)领导干部须一式三份填写的审批表,报请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交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到党委组织部领取本人出国证照。
(二)审批原则
1.正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副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4人,副职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3人。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要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一般性考察,严禁把出访作为待遇,或假借因公出国(境)名义公费旅游。严格禁止处级干部出国(境)执行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
3.除因工作需要随校领导出访外,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管理工作相关任务,一个任期内不能超过2次。涉外部门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每年不能超过2次,相应出国(境)时间计入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个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时间不能超过20天)。
5.出访要严格按照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日期和行程。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安排在假期。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处级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出国(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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