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
黑龙江工业学院大学生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供稿:国际教育学院 日期:2020/07/02 浏览: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规范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管理,确保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专科在籍学生经过选拔,参加我校与境外高校达成合作协议的项目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交流项目,具体形式包括:游学、短期交流访问、课程学习、课程实践和见习实习等。
第二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工处及相关系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申请参加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
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校全日制学生(新生和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派出);
3.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品行良好,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目的。
4.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5.无违纪处分记录;
6.符合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
7.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选派程序
1.申请学生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大学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系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
3.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审核确定入选名单,选拔结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4.参加境外交流的学生及家长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5.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派出学生办理合作方所需申请材料及相关出境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对学生要进行出行前教育。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参加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须认真研读所参加项目的培训计划,了解培训目的,制定学习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不得旷课、旷考。同时,要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情况。
第七条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状态不变动。
第八条 在国外友好协议院校交流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双方合作协议执行,如需付费,由学生自理。其余费用(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保险费等)由学生本人自理。对于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根据所参加项目情况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九条 学生因故必须提前终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条 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注册,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境外交流完毕,返校后需向所在学院递交对方学校所发成绩单或交流学习证明等材料,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境外交流学习总结。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负责制定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规则,做好学分的认定与成绩转换工作,并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如在海外通过实习实现海外就业,须在招生就业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专科在籍学生经过选拔,参加我校与境外高校达成合作协议的项目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交流项目,具体形式包括:游学、短期交流访问、课程学习、课程实践和见习实习等。
第二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工处及相关系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申请参加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
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校全日制学生(新生和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派出);
3.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品行良好,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目的。
4.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5.无违纪处分记录;
6.符合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
7.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选派程序
1.申请学生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大学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系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
3.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审核确定入选名单,选拔结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4.参加境外交流的学生及家长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5.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派出学生办理合作方所需申请材料及相关出境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对学生要进行出行前教育。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参加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须认真研读所参加项目的培训计划,了解培训目的,制定学习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不得旷课、旷考。同时,要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情况。
第七条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状态不变动。
第八条 在国外友好协议院校交流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双方合作协议执行,如需付费,由学生自理。其余费用(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保险费等)由学生本人自理。对于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根据所参加项目情况可酌情予以奖励。
第九条 学生因故必须提前终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条 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注册,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境外交流完毕,返校后需向所在学院递交对方学校所发成绩单或交流学习证明等材料,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境外交流学习总结。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负责制定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规则,做好学分的认定与成绩转换工作,并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如在海外通过实习实现海外就业,须在招生就业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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