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供稿:经济与管理学院 日期:2020/10/1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本科教学中心地位,规范本科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行为,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运行效率,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涵盖本科教学工作的管理体系、师资队伍、教学资源、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等五个方面要求。适用于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校院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教学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学研究的管理、指导与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本科教学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学位评议和授予工作。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黑龙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业务主管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的职能。各学院是专业办学的实体,书记和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应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并设置教学科研办或教学秘书等专职本科教学管理人员。
第七条 教研室是承担教学任务,开展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基层部门。教研室的组建、合并、撤销、变更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和教学工作需要确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八条 学校按照《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比例配备师资,保证专任教师年龄、学历、学位、学缘等结构合理。
第九条 学校实施主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课程的教师必须通过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安排尚未取得课程主讲教师资格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经过学院组织的课程试讲且考核合格。教授、副教授须坚持每学年为本科生上课。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逐步提升“双师双能”教师比例。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教学质量不高教师要暂停教学任务,安排其助教或进修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在安排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或改聘其他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学校严把教师引进关。教师引进除考核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外,须加强对思想政治表现及意识形态倾向的审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及岗位聘任上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章 教学资源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形成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高于教育部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合格标准。保证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本科专项教学经费、生均本科实验经费逐年增长。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教室座位数、实验设备台套数、文化体育设施等数量能满足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需要,教学信息化条件与资源建设符合教育信息化要求。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专业动态调整。专业录取率低、新生报到率低、协议就业率低的专业,实行逐年减招、隔年招生直至停止招生政策。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制定培养方案,并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制度,定期进行修订或改版。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在开课前都必须制定完备的教学大纲。凡课程内容有较大变动或学时、学分有调整的,必须修订教学大纲。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关于编写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进程安排撰写详略得当的教案,编制教学计划。教案的编写要符合学校规定。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校历和课表的安排,编制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遵守作息时间和教学纪律,加强课堂教学组织,严格课堂教学秩序,及时考勤。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应举止文明、衣着整洁、语言规范,根据备课教案或课程设计的要求进行课堂教学,应不断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课堂教学工作规范》和《黑龙江工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均需开展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方式、试卷命题及批阅等环节,严格依照《黑龙江工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原则上所有课程必须配备相应的教材。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选择同一种版本的教材,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研室三级教材审查制度,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先进性。
第二十一条 实践环节教学要求参照课程教学要求,并依据实践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要求。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不断研究完善实践教学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与一流应用技术大学相适应的实践教学管理与考核评价体系。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实践教学类型及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教师要求认真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并预做实验,做好实验活动的风险识别和预防方案,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和药品材料等的准备情况。建立实验准入制度,加强学生实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确保实验在安全可靠的条件和流程下进行。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时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应综合考虑学生每次预习情况、操作技术、实验报告及综合创新能力等情况,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实验综合成绩。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三条 在实习教学活动进行前,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培养方案的安排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经费申请,经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副校长审批,在实习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教学活动。各学院在实习教学开始前应做好学生的动员工作,公布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实践教学类型及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进行。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毕业设计题目及指导教师信息,按照“师生互选”的原则选择题目。设计题目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分析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定期进行毕业设计指导。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重点面向人才培养、本科教学,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开展研究。教学研究的形式分为自发形式和立项形式。学校大力扶持和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每两年将开展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坚持立项、研究、成果全面评审的原则。各学院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第二课堂及实践育人体系建设,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校外交流学习活动、校园文化与科技活动、社会公益及志愿活动等,提高育人效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学风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学风建设反馈机制,开展学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不断改进学生学习风气。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支持本科生根据个性发展意愿调整修读专业或辅修课程、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位管理办法》《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本科教学质量关键环节(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文件、教学运行、成绩考核等)质量标准,不断提升本科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师生积极参与的全员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成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教育教学督导室,定期开展教学质量保障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建立校本评估制度。积极开展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评学评教、教学质量检查、全员听课、教学质量年报、就业质量年报、师生满意度问卷、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多形式教学质量保障活动,不断创新教学质量评价手段,积极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加强对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推动政策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积极开展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学成果的奖励体系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规范管理。对违规违纪教师及管理人员及时处理,通过约谈、帮扶、警示、跟进等方式促进工作。对不认识错误、不改正错误的,按规定处理。具体规定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人才培养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定期听取教学工作汇报制度,建立教务处、学生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教务处、质量监控中心、督导室、二级学院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创新工作交流机制,积极寻求方便、快捷、实效的解决瓶颈问题和提升工作水平途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工作组织,积极谋划学校发展,研究教学重点工作。建立教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故的教学工作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教务处、各学院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科教学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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