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度》的通知(试行)
供稿:经济与管理学院 日期:2022/06/10 浏览:
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动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努力打造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切实发挥教师在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四个方面引路人作用,引导教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扎扎实实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基本原则
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的实施要坚持“四结合”,即要与师德师风建设相结合、要与教师奖评体系相结合、要与学业援助与卓越人才培养改革相结合、要与实践育人工作相结合。
第二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任职条件
凡具有硕士学位讲师职称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均有义务担任本科学业导师。
1.近三年年终考核无不合格评价,专任教师另需近三年教学评价无不合格评价。
2.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心学生,近三年无师德问题投诉。
3.年度学生评教达到满意评价。
第三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严谨治学,师德示范,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关心学生身心及思想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人文精神。
2.学业指导与援助。勤勉学习,与时俱进,做学生知识学习的引路人,帮助学生认知专业及行业、熟知人才培养方案、详知学校有关学生的管理规章制度,快速完成“高中生”到“大学生”和“学生”到“人才”的转变;指导学生专业选课,对学业困难学生进行帮扶援助;帮助学生开展学业发展与职业生涯规划设计。
3.创新思维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行为,有条件的导师要引导带领学生进入科研团队或学科竞赛团队,有机会开展科研训练,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创新创业意识。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第四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选聘
1.本科生学业导师实行聘任制,各学院负责导师聘任。
2.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统一安排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不同年级学生对导师进行选择。原则上每位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应涵盖各年级,总人数不超过40人。
3.导师聘期为终身制,聘为本科生学业导师的教师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导师职责。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指导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本科生学业导师出现不符合本科生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由学院终止聘任,为学生安排其他导师。
第五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方式
1.教务处在课表中设置《学生学业指导》课程(每学期16学时),学业导师进行在线学习平台建课,学生按分配情况在线选课。导师与学生面对面交流的工作时间段(每周不少于2学时),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学业导师确定后,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向学生发布,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
2.面对面交流之外,学业导师应当充分利用在线学习优势,与学生建立常态化、信息化、即时性的沟通交流与学业指导工作机制,还可通过座谈会、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小组会等方式与学生保持沟通与交流。
3.学业导师应对不同年级、不同需要的学生进行分类指导,敢于创新和实践指导的方式方法,积极取得较好的指导效果。
4.学业导师应利用在线学习平台建立导师指导工作记录,完整记录对学生的指导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每学年提交一份学生学业成长状态报告。
5.学业导师应和学院学生管理队伍保持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心理、思想、学习等方面出现的情况。
第六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考核与激励
1.各学院应建立学业导师指导工作评价办法,将学业导师的考核纳入教师考核办法中定期开展考核,计入教师绩效津贴分配。
2.学生满意度是学业导师工作的主要考核依据,各学院应不定期地与学业导师和学生沟通,了解导师的指导情况,每年组织学生对学业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评议。学业导师工作情况将纳入学校对各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
3.学校每年根据学业导师工作的考核情况评选优秀导师(比例为5%左右),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4.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的经历、工作量和考核结果作为推荐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级别晋升和评优评奖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
1.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学院主管教学领导主管,教研室具体负责。各教学单位应经常开展学业导师工作研讨活动,定期进行学业导师工作检查。
2.学业导师工作日志是总结考核学业导师工作的重要依据,导师要充分利用在线学习平台开设课程留存导师工作日志。导师工作考核与每学年的教师年终考核同时进行。
第八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制下学生责任与义务
1.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2.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安排本学期的学习计划。
3.积极参与满意度调查,如实反馈学业导师工作实际,对学业导师进行客观评价。
第九条 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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