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的通知(试行)
供稿:经济与管理学院 日期:2022/06/30 浏览:
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职工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分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成果类、教材建设类、教师教学类、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类、指导学科竞赛类、其它类等八大类。
1.专业建设类:包含但不限于“卓越计划”项目、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应用型示范专业建设项目、专业认证等。
2.课程建设类:包含但不限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线上、线下课程、多媒体课件、微课等。
3.教学成果类: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4.教材建设类:国家级和省级评选的优秀教材奖。
5.教师教学类:国家级、省级或校级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和优质课程评选获奖者。
6.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类:国家级、省级的教学平台、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虚拟仿真)、公共实习实训基地等。
7.指导学科竞赛类:按学校要求组队参赛,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学生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
8.其它类:对学校教学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凡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省(部)级或校级教学奖励的团体或个人,学校将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专业建设类
2.课程建设类
3.教学成果类
4.教师教学类
注:教学技能竞赛奖包含但不限于教师说课大赛、教学设计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等竞赛活动。
5.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类
对获批省级及以上本科实验室建设项目(含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奖励经费的90%奖励相关学院、10%奖励相关管理部门。
6.学科竞赛类
对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指导教师,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备注:上述奖励金额为团队奖励(教师和参赛学生),教师奖励金额不高于奖励标准的30%。体育类竞赛参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单独制发奖励办法。
7.其它类
其他对学校教学建设和改革具有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获奖进行审核并参照上述标准提出奖励金额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对于单项奖励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经费的90%奖励相关学院、10%奖励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作为参与单位获国家级、省级教学奖励的团体,按以下标准奖励:
1.学校为第二、第三序位及以后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教学奖励的团体,分别按相关奖励额度的50%、30%、10%进行奖励。
2.学校为第二、第三序位及以后完成单位获得省级教学奖励的团体,分别按相关奖励额度的40%、20%、10%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学校设立年度专项教学奖励经费对以上各类教学获奖进行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省(部)级各类奖项以学校批准的参赛文件和获奖文件、证书为认定凭证。各类奖项的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每年各项奖励的统计时间段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奖项目所在学院在取得获奖凭证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备案并提出奖励申请。教务处核实后按奖励标准依照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申请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当年起执行,原黑龙江工业有关本办法涉及教学奖励办法及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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