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关于印发《黑龙江工业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供稿:经济与管理学院 日期:2020/11/13 浏览:
黑龙江工业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培养基础扎实、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留学生新生抵校后,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说明事由,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留学生新生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缴费证明、照片(8张)。材料不全者,不予注册。
自费留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保险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报到时需出示缴费发票或银行相关交款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足额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留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持本人护照和学生证到所在专业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2周者,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四条 未注册的留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专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3年,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3年制专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3-5年(含休学),4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4-6年(含休学);专升本在校修读年限2-3年(含休学)。
插班生的毕业时间和在校修读年限与所插入班级学生的毕业时间和在校修读年限一致。
所有延期的留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修读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第三章 学分、课程设置与课程修读
第六条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及毕业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参见当年各专业的留学生教学培养计划。
第七条 留学生入学后在导师或专业学院负责留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选课手册,在规定期限内选课,逾期未选课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需要退选课程的学生须在开学后1周内,通过选课系统办理退选手续。
正常退选的课程不计学分和成绩。未办理退选手续,则视为选中,需参加听课和考试,记录学分和成绩。
留学生课程的退选、补选手续参照中国学生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留学生选定课程后须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和考试,如有特殊情况,向开课学院和任课老师请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未听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教师随机点名3次及以上未到;
(三)考试有违纪行为。
第十条 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所有选定的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重复选修的课程记录最高分。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按照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修类课程须重修,留学生可根据选课手册和学习计划自行确定重修时间。
第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留学生须在修完规定学分〔除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外〕后参加实习。
第十三条 中文授课专业的留学生毕业前汉语水平须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汉语水平要求:普通本科生毕业时须达到HSK-4级。
毕业时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其他安排,但未按照规定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未取得相应的HSK证书者可领取毕业证书,不能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免修申请未批准或免修考试未通过者须修读该课程,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转校、转专业留学生,其原先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有关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承认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留学生每学期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告知留学生。
第十八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表现、课堂测试、课程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严格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某课程缺课时数(含经请假批准的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三)未选课或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留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应考者,须于考前3天(突发性事件除外)凭医院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开课学院教管办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缓考审批表》,经开课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均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后总评成绩及格者,该课程成绩以60分记入学生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二)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及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
(三)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补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
(四)非首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凡考试违纪,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违纪”字样,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缓考、补考申请按照本科教学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对出勤较差的留学生,给予学业警示;不听教诲的留学生,可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上课时须遵守课堂纪律,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衣冠整洁,禁止穿背心、拖鞋等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手机等通信工具予以关闭,禁止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及接发信息;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或实验室;自修时间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外出参加实践、考察等活动,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者,按旷课论。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须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充分、正当理由。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请假7天(含)以内的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批,超过7天由教务处审批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须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寒假与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宗教节日及活动、重大外事活动等学校不放假,若确需请假,由学院协商国际交流合作处视具体情况酌情准假。
第三十三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者,均作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请假期满,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需继续请假者,须在请假期满之前,再次按请假手续及时续假。
第三十五条 对旷课留学生,根据旷课时间、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依据《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按正式选课留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结果报学院负责留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加强对留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每月初,学院学管办公布上个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原始材料备查。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同意转专业、转学。个别有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的留学生,确需转专业的,方可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留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转专业申请须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四十条 教务处审核确定准许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各相关学院做好转专业留学生的各项交接工作,及时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通知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学院负责留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指导转专业学生,完成选课变更。
第四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二)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三)休学期间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转学办理流程:
(一)本人申请;
(二)留学生的转学申请须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
第七章 休学、复学、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事需要中断学习者;
(二)因履行所在国家规定的义务(如服兵役)需回国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
(三)经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校历规定总时数的三分之一(须提供医院的检查证明)或一学期请假超过校历规定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四)已婚女留学生怀孕生育者;
(五)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因病休学时间以医院开出证明之日起计算;因事休学时间自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休学申请流程:
留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休学申请(休学情况为第五十二条中的(二)、(三)两种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
第四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留学生,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15日内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尽快离校回国,往返路费自理。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自费生申请休学时,当学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在休学期间,若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 复学规定和办理流程:
留学生休学期满,提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经研究同意复学申请的留学生,需按要求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自费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有正规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适合复学,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奖学金生申请复学时还需取得奖学金资助部门的同意。
(二)其他原因休学的留学生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学。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警示:
(一)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该学期修读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中旷课课时累计超过本学期总课时数六分之一者;
学院签发“退学警示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若无法联系上学生本人,公示1周后视为自动送达),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三)在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读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的;
(六)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
(七)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九)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学期中旷课课时累计超过本学期总课时数三分之一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费用者;
(十二)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十三)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
(十五)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 退学手续办理流程
留学生退学,由其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
对违反校纪校规、中国法律等学校要求退学者,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根据留学生本人留下的联系方式通知学生。留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在学校发出通知2周后仍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将被视为已获知学校的退学决定,学校不再另行通知,并将退学学生信息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退学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退学手续并离校。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第五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等情况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
第五十六条 因病退学而未治愈、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等情况被勒令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学习延期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留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留学生本人在毕业前一学期的期末向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后,方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九条 无学籍的留学生一律不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无法按期毕业,可在毕业生离校1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否则按肄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龙江工业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发放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遗失或损坏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不再补发相应证书,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留学生专业培养计划,配合教务处,做好留学生的毕(肄、结)业审核和学位审核与授予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统一制作和发放留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负责向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留学生的学历学位信息。
第六十五条 毕业留学生档案管理参照中国学生执行。
第九章 离校手续办理
第六十六条 完成学业的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注销学习签证,携带本人护照、HSK证书(中文授课专业)、离校清单等材料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无误后,方可领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留学生的离校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籍的留学生。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工业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工院发〔2018〕2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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