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社会实践学期教学管理办法
供稿:教务处 日期:2021/03/11 浏览:
社会实践学期是我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新人才培养理念、完善人才培养模式,落实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实现技能型、综合性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为做好社会实践学期教学管理工作,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到学期制度改革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是我校学年教学计划中的第二教学学期,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宏观指导,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学生自主实践的教学学期。
第三条 社会实践学期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或第二学期结束,总时长6周,考核方式为考查,每个社会实践学期1学分,本科安排3年3学分,专科安排2年2学分。毕业学年社会实践与毕业实习相结合,不单独安排。
第四条 社会实践学期有别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内涵得到充实与扩展的必修课。总的思想是各专业按照专业、岗位和职业三个层次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其教学内容依次为:社会认识与专业见习、行业认识与岗位实践、社会服务与职业实践。
第六条 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对全校社会实践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社会实践学期教学发展规划,协调、监督、落实社会实践教学计划,协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检查、总结、管理社会实践学期教学工作。
第七条 各二学院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和实施社会实践学期日常教学与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社会实践学期教学的任务制定、布置、检查;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学生管理与成绩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社会实践前,学院领导和指导教师召开实践动员会。本着坚持育人为本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等,教育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形象,确保自身安全。
第九条 每学年的社会实践学期经费在社会实践结束后,由实践教学中心核算经学校审批后《黑龙江工业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统一拨付给学院。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学期的教学文件包括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社会实践教学计划;成绩审核办法与学分评定细则;社会实践指导书;学生社会实践作业作品;社会实践成绩单等。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学期的实践教学依据各专业社会实践教学大纲开展,根据专业学生人数分配相应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尽量指导一个班级或同年级的学生,以便于教学计划实施,保持学生分组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是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校宏观指导、学生自主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可以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以集中或分散的方式完成,可以采取教学实践、专业见习、顶岗实习、生产实践、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等形式开展。不能自主进行社会实践的学生,各二学院必须做好教学安排,帮助学生找到适合的社会实践形式和场所,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有一定风险且学生比较集中的实践场所必须有指导教师现场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并且实行社会实践项目专项申报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管理。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学生实际情况,又要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的教育,加强对学生专业、岗位、职业及了解、认识和服务社会等实践活动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检查、指导社会实践教学进展情况。做到至少对每个专业社会实践教学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做好记载与评价,待社会实践学期教学结束后与工作总结、学生成绩单一同上报实践教学中心。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学院社会实践教学计划、过程、考核进行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限期改进。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坚持现实与长远相结合、由学校联评与学院自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期评价与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实现逐步提高社会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顺利完成规定的社会实践教学任务,必须在社会实践教学开始前提出申请,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情况,重新布置任务,并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学生在社会实践教学中如出现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由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年的社会实践学期,学生社会实践可结合毕业实习或顶岗实习延续进行,以增加学生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指导教师认定的成绩如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如对学院认定结果不服,可向实践教学中心提出最终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教学的质量考核要严格按考核标准精心组织、从严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实践教学中心将对社会实践教学成绩管理进行抽查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二学院在社会实践学期结束后,要及时认真进行工作和经验总结,做好各二学院、专业经验交流工作,取长补短,不断充实和完善社会实践教学大纲和指导书内容,合理布置实践任务,使得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了解社会、专业和职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实际,积累经验的有效方式。第二条“社会实践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是我校学年教学计划中的第二教学学期,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宏观指导,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学生自主实践的教学学期。
第三条 社会实践学期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或第二学期结束,总时长6周,考核方式为考查,每个社会实践学期1学分,本科安排3年3学分,专科安排2年2学分。毕业学年社会实践与毕业实习相结合,不单独安排。
第四条 社会实践学期有别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内涵得到充实与扩展的必修课。总的思想是各专业按照专业、岗位和职业三个层次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其教学内容依次为:社会认识与专业见习、行业认识与岗位实践、社会服务与职业实践。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社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制。协助校长主抓社会学期教学工作,负责审定社会实践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及其它重要方针、政策。第六条 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对全校社会实践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社会实践学期教学发展规划,协调、监督、落实社会实践教学计划,协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检查、总结、管理社会实践学期教学工作。
第七条 各二学院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和实施社会实践学期日常教学与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社会实践学期教学的任务制定、布置、检查;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学生管理与成绩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社会实践前,学院领导和指导教师召开实践动员会。本着坚持育人为本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等,教育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形象,确保自身安全。
第九条 每学年的社会实践学期经费在社会实践结束后,由实践教学中心核算经学校审批后《黑龙江工业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统一拨付给学院。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二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每个社会实践学期开始前,制定出社会实践教学计划报实践教学中心,经实践教学中心汇总,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社会实践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调整,学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实践教学中心审批;调整较大的,报请主管校长审批。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学期的教学文件包括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社会实践教学计划;成绩审核办法与学分评定细则;社会实践指导书;学生社会实践作业作品;社会实践成绩单等。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学期的实践教学依据各专业社会实践教学大纲开展,根据专业学生人数分配相应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尽量指导一个班级或同年级的学生,以便于教学计划实施,保持学生分组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是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校宏观指导、学生自主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可以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以集中或分散的方式完成,可以采取教学实践、专业见习、顶岗实习、生产实践、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等形式开展。不能自主进行社会实践的学生,各二学院必须做好教学安排,帮助学生找到适合的社会实践形式和场所,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有一定风险且学生比较集中的实践场所必须有指导教师现场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并且实行社会实践项目专项申报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管理。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学生实际情况,又要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的教育,加强对学生专业、岗位、职业及了解、认识和服务社会等实践活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科学、有效地监控社会实践学期教学工作,做好考核、检查、分析、总结、归档工作,并在社会实践学期任务完成一周内上报实践教学中心汇总。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检查、指导社会实践教学进展情况。做到至少对每个专业社会实践教学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做好记载与评价,待社会实践学期教学结束后与工作总结、学生成绩单一同上报实践教学中心。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学院社会实践教学计划、过程、考核进行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限期改进。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坚持现实与长远相结合、由学校联评与学院自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期评价与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实现逐步提高社会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在开展社会实践学期活动后的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社会实践材料上交指导教师,由指导老师依据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评分细则认定学分,学院审核后录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并报实践教学中心存档。第二十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顺利完成规定的社会实践教学任务,必须在社会实践教学开始前提出申请,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情况,重新布置任务,并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学生在社会实践教学中如出现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由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年的社会实践学期,学生社会实践可结合毕业实习或顶岗实习延续进行,以增加学生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指导教师认定的成绩如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如对学院认定结果不服,可向实践教学中心提出最终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教学的质量考核要严格按考核标准精心组织、从严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实践教学中心将对社会实践教学成绩管理进行抽查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二学院在社会实践学期结束后,要及时认真进行工作和经验总结,做好各二学院、专业经验交流工作,取长补短,不断充实和完善社会实践教学大纲和指导书内容,合理布置实践任务,使得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践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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