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黑龙江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供稿:工会 日期:2022/10/2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我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为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党总支(机关党委各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一个或多个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20%。女教师、青年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一般应予保留,其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因退休、调离学校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所在单位补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该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教师委员应占50%以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会中,教师代表占一定比例。主任一般由校工会主席兼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又不便于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可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层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按教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基层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各基层单位在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青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二级工会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或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经费使用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与本部门行政领导民主对话,建立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对于本单位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单位行政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或者向本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代表比例应体现教师的主体地位,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十三条 二级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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