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供稿:教务处 日期:2021/03/11 浏览: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是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验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实验技术,培养观察、操作、分析能力,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习惯,培养创造性思维及逐步实现独立进行实验研究工作且能发明创造的初步能力。
(三)实验教学采取“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原则,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自身实践获取知识能力为主的教学过程。
(四)实验课程分为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每个实验项目由实验教学目的、层次和属性划分为:(1)演示性实验;(2)验证性实验;(3)综合性实验;(4)设计性实验。
(二)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规定本门课程应开的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
(三)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一般按2—4学时为基本单位。
(四)实验教学应按大纲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大纲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修改申请,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修改。
(五)基础类实验课程原则上应开出占计划总学时30%以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其它实验课程亦应深化教学改革,开出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二)实验指导教师配备:各类实验课15人左右配一名指导教师,上机类实验课30人左右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有特殊要求的实验课,须报教务处审批。
(二)各实验室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实验室的实验授课计划(按照专业填写)报教学秘书,经汇总后报教务处运行科。
(三)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四)所有实验均要有为学生准备的实验指导书及其配套教学资料或实验讲义,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在开课前提供给学生,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五)凡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实验教学过程指导。
(六)实验室要加强管理,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维修损坏的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七) 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
(八)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和反馈,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但是研究生不得独立指导实验教学。
3.首次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所需仪器设备)。原则上要求实验课开课前,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2.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
4.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5.更新实验内容,要及时填写实验项目卡片,注意实验项目名称应与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实验大纲、实验日历一致。
6.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淘汰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有效利用实验课学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一)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分别按一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未参加实验课程或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二)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
(三)实验考核内容包括:实验预习、实验平时操作、实验记录、实验习惯、实验操作考核、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四)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该门实验课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要包括该门实验课目标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的评价、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整改措施等。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实验教学任务
(一)实验教学是指围绕培养目标,按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规定,在一定的场所指导学生使用相关仪器设备材料等,依据有关原理、方法进行有目的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二)实验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实验技术,培养观察、操作、分析能力,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习惯,培养创造性思维及逐步实现独立进行实验研究工作且能发明创造的初步能力。
(三)实验教学采取“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原则,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自身实践获取知识能力为主的教学过程。
(四)实验课程分为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每个实验项目由实验教学目的、层次和属性划分为:(1)演示性实验;(2)验证性实验;(3)综合性实验;(4)设计性实验。
二、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
(一)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应单独设课,原则上每30学时实验课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学分。(二)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规定本门课程应开的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
(三)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一般按2—4学时为基本单位。
(四)实验教学应按大纲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大纲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修改申请,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修改。
(五)基础类实验课程原则上应开出占计划总学时30%以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其它实验课程亦应深化教学改革,开出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三、实验教学条件
(一)实验设施应保证:基础类实验课程应达到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应达到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方向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二)实验指导教师配备:各类实验课15人左右配一名指导教师,上机类实验课30人左右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有特殊要求的实验课,须报教务处审批。
四、实验教学过程
(一)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学期放假前,完成本单位下学期实验教学课程表的编排工作。(二)各实验室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实验室的实验授课计划(按照专业填写)报教学秘书,经汇总后报教务处运行科。
(三)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四)所有实验均要有为学生准备的实验指导书及其配套教学资料或实验讲义,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在开课前提供给学生,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五)凡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实验教学过程指导。
(六)实验室要加强管理,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维修损坏的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七) 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
(八)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和反馈,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五、实验教学指导人员
(一)资格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但是研究生不得独立指导实验教学。
3.首次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所需仪器设备)。原则上要求实验课开课前,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2.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
4.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5.更新实验内容,要及时填写实验项目卡片,注意实验项目名称应与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实验大纲、实验日历一致。
6.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淘汰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有效利用实验课学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六、实验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
实验课程必须制定考核办法。办法中要明确指明平时成绩、实验操作考核等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超过16学时的实验课必须进行实验操作考核。(一)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分别按一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未参加实验课程或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二)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
(三)实验考核内容包括:实验预习、实验平时操作、实验记录、实验习惯、实验操作考核、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四)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该门实验课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要包括该门实验课目标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的评价、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整改措施等。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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